(2016)最高法刑再3号
原公诉机关: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张焕枝,聂树斌之母;聂学生,聂树斌之父;聂淑惠,聂树斌之姐
诉讼代理人:李树亭,北京市天钰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聂树斌
摘要:
聂树斌案经过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后,聂树斌被执行死刑。2005年,王某1被认定为本案真凶,引发社会关注。申诉人张焕枝、聂学生、聂淑惠提出申诉,请求宣告聂树斌无罪。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及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聂树斌案证据不足,启动再审程序。
再审查明:
- 聂树斌被抓获时无任何指向其与康某1遇害案关联的证据。
- 聂树斌被抓获后前5天的讯问笔录缺失,影响在卷讯问笔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 聂树斌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存疑,不能排除指供、诱供可能。
- 案发后前50天的证人证言缺失,影响在案证人证言的证明力。
- 聂树斌所在车间案发当月的考勤表缺失,导致认定聂树斌有无作案时间失去重要原始书证。
- 原审认定的聂树斌作案时间存在重大疑问,不能确认。
- 原审认定的作案工具存在重大疑问。
- 康某1死亡时间和死亡原因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 原办案程序存在明显缺陷,严重影响相关证据的证明力。
判决:
撤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冀刑一终字第1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石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无罪。
法官意见:
聂树斌案证据没有形成完整锁链,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也没有达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定罪要求。原审认定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结论:
聂树斌无罪。
审判人员:
审判长:胡云腾 审判员:夏道虎、虞政平、管应时、罗智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投稿邮箱:
注:
以上内容仅为摘要,具体判决详情以正式判决书为准。
转载请注明来自上海霈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文标题:《聂树斌案再审刑事判决书全文发布》
百度分享代码,如果开启HTTPS请参考李洋个人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