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毛大林与被告绍兴冠之纤化纤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起解除劳动关系;
二、被告绍兴冠之纤化纤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毛大林工伤待遇合计826656.69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毛大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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