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河南郑州高新区两名城管在进行工作时,被路人王先生多次要求出示执法证件,但其中一名城管队员回应称:“你管我有执法证没有”,拒绝出示证件。王先生表示,执法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因此质疑城管存在无证执法的情况。
19日,高新区管委会工作人员对此事进行回应称,该行为并非执法行为,而是进行违停信息采集,并解释称采集的信息会传到交警后台,由交警进行具体执法。对于城管行为是否合规,高新区管委会表示还需进一步调查。
那么,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律师观点:公民有权提出质疑与申诉
- 城管的执法权是由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一般而言,城管主要负责城市管理领域内特定事项的管理与执法工作,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方面。在交通执法领域,特别是车辆违停的处罚执法权,通常归属于交警部门。
- 《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 这表明执法权的赋予与行使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与授权。在此次事件中,城管声称在采集违停信息而非执法,若其采集行为是基于与交警部门的合法委托或协作机制,且在授权范围内进行信息采集工作,那么这种行为可能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基础。
- 如果城管的信息采集行为没有相关法律依据、未得到交警部门合法授权或超出了授权范围,那么这种行为可能涉嫌违法。若城管自行决定采集范围、方式,且没有相应的规范与监督机制,就可能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公民有权对其行为提出质疑与申诉。
此事件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对于城管执法行为的规范与透明化,需要进一步加强。希望相关部门能够依法处理此事,并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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